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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国宪法

时间:2011-01-25来源:互联网 字体:[ | | ]  进入德语论坛
(单词翻译:双击或拖选) 标签: 德国概况

   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》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。基本法确定了德国五项基本制度:共和制、民主制、联邦制、法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制度。1956年、1968年曾作过较大修改。1990年8月两德“统一条约”对《基本法》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,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。

    《基本法》规定,德国是联邦制国家,外交、国防、货币、海关、航空、邮电属联邦管辖。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。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。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。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,监督法律的执行,选举联邦总理,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。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,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。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。

    2005年5月12日,德国联邦议院表决通过了《欧盟宪法条约》。2006年,德国通过了联邦制改革法案,采取“以权力换权力”的办法,重新调整和明确了联邦与各联邦州的管辖权限,将部分立法权下放到联邦州,同时减少主要代表各州利益的联邦参议院的立法参与权和审批权,从而提高了政府决策能力和立法效率。

    根据德国《选举法》规定,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德国国籍的公民都有选举权,每位选民拥有两张选票。第一票用于选出选民所在选区的议员候选人,并根据简单多数原则,由获得选票最多的人当选。选民的第二票用于选举政党。各党获得第二票的多少将决定其在联邦议院中拥有席位的比例,对该党能否上台执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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